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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人[200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18 | 生效日期:2002-01-01 |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保持队伍的稳定,根据市委、市府领导批示精神,决定适当调整本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纪检监察工作干部津贴的范围、对象不变,即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政机关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
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津贴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50元。实行工作津贴的人员,其他各种岗位津贴不再重复享受。
三、津贴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列入有关单位当年经费预算中。
四、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调离专职纪检监察岗位或退休后,不再享受此项津贴。
五、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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