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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财企一[2001]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做好2001年度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凡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清算政策
1.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36号)中的规定,认真考核各项挂钩指标,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应相应扣减含量工资。
2.含量工资系数的确定。与产值和实现利润挂钩的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和利润工资含量系数,应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共同核定下达的系数来确定。
3.根据《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51号)的规定,伙食补贴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增加的1%部分,可在工资清算时予以据实列支成本。
4.凡2001年经批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新制度执行前进行各项资产核实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冲销损益部分,可适当调整计算。
5.其他工资扣减数
(1)下岗职工扣减含量工资数
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2001年含量工资仍实行上岗人员与下岗人员分别计提办法,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①下岗人员的计算:下岗进中心平均人数是指一头挂钩集团公司经市有关单位批准进中心的年平均人数。
②下岗进中心人均补贴金额=(318+123)×12(月)=5292元。
③下岗职工人均应扣减含量工资的数额=(当年可提含量工资数-制约指标扣减数-不列入工资总额属含量工资的支出数)÷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下岗进中心人均补贴金额
④下岗职工应扣减含量工资数额=下岗职工人均应扣减含量工资的数额×全年平均下岗职工人数
(2)无消化能力含量工资不提数
无消化能力含量工资不提数是指企业当年利润无法消化当年从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和实现利润中提取的含量工资数。
6.实际可提含量工资的计算
实际可提含量工资数=可提含量工资数-制约指标扣减数-其他工资扣减数
三、清算步骤
属于含量工资清算范围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应于2002年1月底之前完成。
企业的工资清算,均应填制“含量工资清算表”及有关附表一式五份,送主管局审核后,报主管财税部门审核。工资清算的资料,主管财税部门在审核批复后留二份(其中一份请各局汇集后于2月底之前报市局企业一处),三份退企业。企业将其中二份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和市建委经济合作处各一份。
附件:上海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清算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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