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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铁三号线社会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2001-11-05
 

  为改善我市交通紧张状况,经国务院批准立项,市人民政府决定兴建地铁三号线工程。现将工程建设前有关社会经济普查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范围为该工程用地范围及其沿线。该工程南起番禺广场、北至广州火车东站,全长约35.75公里,主线经番禺广场、光明路、汉溪、大石、洛溪、沥滘港、新滘南、客村、观光塔、花城大道、体育西路、林和西路至广州火车东站;支线经天河东、岗顶、天河北、五山路至天河客运站,全线共18座车站,三号线车辆段选址定于番禺区厦滘村。

  二、普查对象为地铁三号线工程用地范围内及沿线的所有单位、居民和村民。

  三、普查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为保证普查工作按时完成,工程沿线的天河、海珠、番禺区的国土房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村委会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做好征地拆迁范围内所辖单位、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工程沿线的有关单位、居民、村民应当支持本次社会经济普查,配合普查工作人员的工作,并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10日内分别准备好户口簿、户主和业主身份证、土地房屋产权证明、租簿、独生子女证、营业执照、损益表、在册员工名册、报建装修依据及其它有关资料复印件一份,以便于普查工作人员上门核对。

  六、普查工作人员上门核对资料时,必须配载普查工作证件。

  七、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的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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