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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贫困县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1]3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1-11-01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定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办理居民身份证减半收费人员范围的函》(桂公函[2001]61号)悉。为确保我区贫困县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第二条“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收费5元”的规定,现就我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28个贫困县换发防伪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乐业、德保、那坡、凌云、巴马、龙州、平果、大化、马山、都安、田林、忻城、隆安、田东、融水、南丹、三江、金秀、环江、东兰、西林、天等、隆林、天峨、龙胜、罗城、靖西、凤山等28个贫困县的居民申领、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上的居民(以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下同),每证10元;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居民,每证5元。

  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5]873号〈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5]248号)中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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