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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省级部门预算加强审查监督的建议的决议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23 | 生效日期:2002-01-23 |
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2001年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2002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及财经委员会对该报告的审查报告,同意财经委员会在报告中所提建议。为履行宪法赋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部门预算的执行结果和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查和监督,特作如下决议:
一、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代会提报2002年省级预算草案时,应将部门预算报请人代会审议备案,同时提报部门预算安排简表,并设立较为详尽的部门预算编制查询系统,便于代表审议;
二、省人代会期间,财经委员会在向大会主席团提交2002年省级预算草案审查报告时,要将常委会对部门预算安排的初步审议意见一并进行报告;
三、省人代会批准2002年省级预算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省人代会的审议意见,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抄送省审计厅;
四、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2001年省级决算的报告时,要同时报告省人代会审议的200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
五、审计机关要逐步开展部门决算的审签工作。要依据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有重点地选择2-3个部门进行2001年决算的审签。省人民政府在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2001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时,要报告2001年部门决算审签的情况。
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2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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