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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制止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1-09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制止和纠正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河南省财政厅于2002年1月4日向全省各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下发了《关于制止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告》,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会计法》、独立审计准则及行业有关规定执业,积极维护职业形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滥设分支机构,不得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力和影响接受指定或垄断相关业务等。同时,还要求各市注协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对涉嫌犯罪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合法权益。关于制止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告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大了对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行业作风明显好转,但是也应看到,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仍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不仅阻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行业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谨慎执业,积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积极维护职业形象,竭诚为广大客户服务,不得采取强迫、欺诈、利诱、违规宣传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名义承办业务,不得将本所承接的业务转卖或变相转卖给其他执业机构。  

  三、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各种类型的分支机构,不得以摆摊设点等形式招揽、承办业务。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收费。不得参与以服务收费为主要取向的业务招投标活动;不得以降低收费、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现阶段,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已作出的对特困企业减免收费规定及由于特殊情况需降低收费的,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时应及时向当地注协备案,除此以外,一律不得降低收费。

  五、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制止和纠正回扣等违法行为的公告》(豫财纪[2001]1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知、手续费等违法费用。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力和影响接受指定或垄断相关业务。个别部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相关业务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自觉予以抵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制止和打击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2002年度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从重处理。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合法权益。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报电话:037l—5743699
  通讯地址:郑州市丰产路99号院省注协办公楼
  邮政编码:450008

河南省财政厅
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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