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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劳动局等关于合肥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财综[200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16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市属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 46号 )精神,加强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参保单位的分类管理,现就合肥市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使用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医保办批准取得合肥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各级各类卫生医疗单位,对参保人员必 须使用新版的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票样附后)(略)。
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新版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销毁按照合肥市财政 局、卫生局制定的《合肥市卫生医疗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医保定点药店对参保人员开具的发票,必须使用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发票( 票样附后)(略)。发票印制、领购、使用等管理工作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四、本通知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合肥市其他机构
200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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