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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本单位普查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1-08 生效日期:2001-0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我省的普查登记已经进入最后阶段,现将我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凡是在我省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均应参加这次普查。从业人员8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列入为次普查范围。
  2、我省调查登记时间为2001年12月1日至1月30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1年。所有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参加所在地市县(农垦系统、洋浦管理局、西沙办事处单独进行)的普查登记,抓紧到所在地普查办公室(设在统计局)领取普查表,接受业务培训,及时填报,并在2002年1月30日前将普查表送交当地普查办。
  特此公告

海南省统计局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2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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