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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1]38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6 | 生效日期:2001-11-06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发后,部分市、县来电来函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等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主管部门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耕地开垦费征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依法在集体土地建房,不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由受其委托的地区或地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未受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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