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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材料工本费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1]3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6 | 生效日期:2001-11-06 |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材料工本费标准的函》(桂劳社监函[2001]3号)悉。根据部分市、县反映,要求对全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工作,按照桂价费字[1996]074号文的规定,收取《劳动监察审查手册》及《劳动监察合格证》工本费的范围予以明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15号文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重新审核,适当调低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可收取年审材料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用工单位。
1、第一次参加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带镜框)及有关表格,收费标准由原来每套55元调为40元;
2、以后年度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不带镜,镜框,三年一换,每次10元)及有关表格,每套30元。
(二)没有用工的个体工商户。
1、第一次参加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带镜框)、《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及有关表格,每套由原来55元调为20元;
2、以后年度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不带镜框)、《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及有关表格,每套10元。
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材料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度年审开始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6]074号文有关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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