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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办[2001]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29 | 生效日期:2001-10-29 |
根据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关于限期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进行专项抽查的通知》(桂政法规字[2001]10号)要求,现将我厅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依照规定程序制定或批准的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行政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主要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如规定、办法、规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如《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或没收财物五万元以上的以及作出的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财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三、请各有关处室将本部门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制度于2001年11月13日前收集送厅法规税政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除一份正式文本外,还应包括制定依据、起草说明各一份;报送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制度,除一份正式法律文书外,还包括一份审结报告。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监督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第4号)规定,今后我厅各有关处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应抄送一份给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同时抄送一份给厅法规税政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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