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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汇经复[2002]3号 发文机关:农业部
  发文日期:2002-01-17 生效日期:2002-01-17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边境旅游支付接团费问题的请示》(黑汇发[2001]10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有效抑制外汇黑市,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防止逃骗汇行为的发生,对于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权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俄罗斯边境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组织的赴俄罗斯边境旅游,允许旅行社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用人民币支付边境游团费部分,但不允许参加边境旅游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

  二、旅行社用人民币购买赴俄罗斯边境旅游团费时,应持购汇申请书(需写明团组人数、人员名单、团费标准、旅游目的地等)、边境旅游合同(或协议)、已办妥签证的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当地外汇管理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于旅行社接待俄罗斯游客到境内边境地区旅游的,必须以外汇收取团费。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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