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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基层填报单位统计报表报送时间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统函[2002]6号 |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文日期:2002-01-17 | 生效日期:2002-01-17 |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统计制度的定义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桂统字[2001]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基层填报单位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问题。对已在统计制度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如直报等),按规定执行。对未作规定的,基层汇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层填报单位的报送时间作出明文规定或在统计报表上予以明确。此应视为是对国家、部门或地方统计制度的补充,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未作明文规定或未在统计报表上予以明确的,则不能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基层汇总单位在确定具体的报送时间时,应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切实考虑基层填报单位的客观情况,给其留有足够的报送时间。
国家统计局
200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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