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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拨交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工发[2001]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26 | 生效日期:2001-10-26 |
为维护《工会法》的严肃性,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桂政发[20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拨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工会法》及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联合文件规定,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计拨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拨经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应把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拨款计划,按《工会法》的规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拨交给工会组织。
三、每年开展审计工作时,要把工会经费拨交列为审计的一项内容,主要是对基层行政是否按工资总额的2%提足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是否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有无截留、挪用、转移工会经费的行为。
四、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县以上工会(含所属企事业)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即以县以上工会为单位,根据离退休人员实有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按年编制工会离退休经费专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款,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五、工会财务工作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各级工会按全国总工会会计制度要求,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工会经费收支暂不纳入地方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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