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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1]2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31 | 生效日期:2001-10-31 |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1年11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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