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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7号--确认第八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以及撤销和调整25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2001年第3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北京邮电通信设备厂等30个企业的技术中心作为第八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经贸[1993]46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海关总署署税[1998]787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1年评价结果,无锡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技术中心综合评分低于60分或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中的单项指标低于最低标准,评为不合格,深圳赛格集团公司等2家企业技术中心综合评分连续两年低于65分,按国经贸技术[2001]926号文件规定,决定撤销上述17家企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被确认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其下属大庆石油管理局等8家企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调整,这些企业的技术中心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一:第八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略)
附件二:撤销和调整的25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略)
附件三:已认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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