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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外派劳务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1]费字4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2001-11-09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福建省出国劳务人员培训中心外派劳务培训班收费标准的函》(闽劳社[2001]604号)收悉。鉴于你厅按照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出国劳务培训中心外派劳务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9]费字184号)规定的标准开展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基本上达到“以收抵支、收支平衡”要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厅依法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时,仍按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出国劳务人员培训中心外派劳务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9]费字184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执收单位为省出国劳务人员培训中心。收费必须公布收费文件,实行“票款分离”,其中代办性质的“材料费”使用税务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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