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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厦门新开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纳入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批复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厦门新开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纳入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劳社[2001]6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25 | 生效日期:2001-10-25 |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公室:
你办上报的《厦门市医改办关于新开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的报告》(厦医改[2001]39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办所报16项定点医疗机构新开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纳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请你们根据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后执行,并加强新增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的管理。
此复。
附:厦门市新开展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
1、腹膜透析
2、血液滤过
3、血浆置换
4、经皮冠状动脉成形术(PTCA)
5、射频消融术
6、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
7、肿瘤多弹关射频治疗
8、快中子治疗
9、后装机治疗
10、二尖瓣球囊扩张导管
11、PTCA球囊扩张导管
12、心血管补片
13、腔内支架
14、一次性胃肠吻合器
15、骨、骨髓移植术
16、皮肤移植术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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