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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上缴和分配比例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财综[2001]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02 生效日期:2001-11-02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分成比例的函》(闽建计[2001]57号)收悉。在我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规定,将原“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 “工程定额测定费”,并同时降低了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工程定额测定费”合法征收和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间的合理分配,经研究,同意按原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缴和分配的比例上缴和分配“工程定额测定费”,即:

  一、在本地承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上缴和分配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为:上缴省造价总站40%,设区的市造价站分配60%(其中县属施工企业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县造价站留成30%);
  二、省内跨地区承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上缴和分配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为:上缴省造价总站40%,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站和企业所在地造价站各分配30%(其中工程或企业在县辖区内的,设区的市造价站和县造价站各分配15%);
  三、外省来闽承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上缴和分配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为:上缴省价总站40%,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站分配60%(其中工程在县辖区内的,设区的市造价站和县造价站各分配30%)。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应进行“票款分离”,代收银行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上述规定,在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之间应上缴和分配的“工程定额测定费”,通过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上缴和分配。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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