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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国税发[2002]第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1-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94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财会[2001]61号文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根据我省2000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 税务师事务所2001年度会计报表仍按原规定时间报送。如果没有报送年度报表,将视同停业,收回执业证照,责令其整顿,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执业。
二、从2002年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新增设、调整的科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会计报表要求(半年报:7月15日前;年报:第二年1月30日前报出)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要做到编报及时、情况真实、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全面,不得借故任意估列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如发现在会计报表中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所执业资格。
四、税务师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报表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税金及会费上缴情况及其它有关财务方面需说明的问题。(此文发至税务师事务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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