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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供热贴费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昌市政发[2002]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22 生效日期:2016-12-1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昌吉集中供热工程在州、市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历经两年多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市区共实现集中供热面积32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率达到60%.我市集中供热工程大部分建设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财政投入主要来源于供热贴费的收取。由于目前供热贴费收缴率较低,市区有近百个单位累计欠费高达两千多万元。而目前市区供热贴费的收取存在多家收取和价格不统一的无序状态,严重影响了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确保全市集中供热工程的顺利建设,现就市区内供热贴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热贴费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建设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进行减、缓、免收,按照《昌吉州城市(镇)供热管理办法》,新开工建设的用热建筑,一律按每平方米50元全额缴纳供热贴费(目前市区已无自备热源)。

  二、城建、土管和房管部门要协助把好缴费关,凡办理开工手续的建设单位,必须缴清历欠和新增供热贴费,否则不予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手续。对已开工的工程,房管及土地管理部门应坚持不缴清贴费,不予核发相关证件的原则。对未经审批违规建设用热建筑的单位,主管部门应予以查处。

  三、市人民政府委托昌吉热力公司收取供热贴费,该项费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设立贴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集中供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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