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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1-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做好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证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当吸取“银广夏”等事件的教训,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制定和完善事务所各项执业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开始之前,各事务所应当组织业务骨干成立专门小组,对所从事的以前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进行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正并向中注协报告。
三、各事务所应对本所现有的上市公司客户重新进行筛选,评估客户的诚信度和审计风险,并决定是否继续承办其2001年年报审计业务。
四、为保证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各事务所应提前做好上市公司预审工作,并委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五、各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财会[2001]1035号文的规定,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在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中签字。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六、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不得同时兼任该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或其他与执行审计业务有利益冲突的职务。
七、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业务报备的要求,将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及时上报。
财政部
2001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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