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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2]2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1-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水利部《关于申请免交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频率占用费的函》(水规计[2001]2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用于防汛、防台风的专用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因此,全国水利系统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挥调度所设的无线电通信台(站),包括卫星站、微波通信、短波和超短波通信、水文报汛(自动)设备、800兆集群移动通信等各类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可免缴全年频率占用费。
二、全国水利部门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如为开展社会通信经营活动设置的电台(寻呼台),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20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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