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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南宁市交警支队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1]4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31 | 生效日期:2001-12-31 |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收取通行证工本费的请示》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取道路禁行线(通行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01]6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通行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含证件制作费、过塑费、上网费用等)。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应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管理按照桂财综[200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其他地方不得参照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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