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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1]49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31 | 生效日期:2001-12-31 |
灵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在原灵山县进城收费东站点实行双向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灵政报[2001]48号)悉。
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工程,全长53.298公里,投资11525万元,其中,自治区交通厅补助5528万元,地方政府自筹897万元,银行贷款5100万元。该工程于2001年5月1日已通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交工验收,现已通车。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式符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规定的设站收费还贷条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设置收费站点,加快车辆通行速度,同意灵山县过境公路收费站城东收费点由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收费站名称为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灵山县过境公路联合收费站(城东收费站)。收取的灵山县城往浦北大江口方向的车辆的通行费,用于偿还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建设工程的银行贷款,收取的浦北大江口往灵山县城方向的车辆的通行费,用于偿还灵山县过境公路建设工程的银行贷款。从浦北大江口方向进灵山县城的机动车辆,在城东收费站己收取通行费后,当日经过灵山县过境公路的丰塘收费点或三海收费点,均不再收取通行费。从钦州方向经过二海收费点或从横县方向经过丰塘收费点的机动车辆,已交纳灵山县过境公路通行费的,如果前往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经过城东收费站的,仍需交纳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通行费。
二、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灵山县过境公路联合收费站的收费期限暂定为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1日止。待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竣工决算报告出来后,再根据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建设工程的实际投资额、贷款额和灵山县过境公路的还贷情况以及城东收费站的车流量等情况另行确定联合收费站的实际收费期限。联合收费站收取灵山县过境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钦州、灵山、武宣路桥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办函[1997]351号)规定的《灵山县过境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执行,收取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自治区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灵山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有关路桥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 灵山至浦北大江口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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