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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烟草系统专卖办案费用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国税函[2002]第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1-03 生效日期:2002-01-01
 

广西区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专卖办案费用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请示》(桂烟财[2002]1号)收悉。为加大烟草专卖部门打击假冒卷烟的力度,规范烟草专卖办案费用财务管理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办案费用有关财务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发[2001]147号)补充通知如下: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系统专卖办案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举报制假窝点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中增加:举报假冒卷烟并且被查获的,按50-100元/件(50条)进行奖励;举报制造假冒卷烟的小型辅助设备并且被查获的,按2000元/台进行奖励;举报违法经营烟叶、烟丝并且被查获的,按2元/公斤进行奖励。
  本补充通知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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