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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综[200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质量监督局、省地震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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