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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调整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境外伙食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行[2002]1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1-22 | 生效日期:2002-01-01 |
铁道部《关于调整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境外伙食费标准的函》(铁财函[2001]2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物价水平的提高,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境外伙食费、零用费、境外国境站工作津贴标准可酌情适当提高。
二、根据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环境等具体情况,现将赴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旅客列车乘务员的境外伙食费标准调整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每人每天15美元;朝鲜每人每天12美元;蒙古、越南每人每天11美元;香港每人每天100港元。
国际旅客列车乘务员赴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境外零用费每人每天3美元。
三、对赴境外国境站工作人员,仍按境外工作日给予一定的津贴,津贴标准调整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每人每天10美元;朝鲜、越南每人每天8美元。
四、新的境外伙食费、零用费、津贴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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