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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会[2001]4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2-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你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收悉,就来函所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该文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如果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例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等,可以确认并按原计量原则予以计量。《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前已经开始实施但实质上并未完成的,或者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进行处理。
财政部
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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