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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预[2002]17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规范支出范围和细化部门预算的编制。财政部制定的《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础上,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总体安排和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作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除财政拨给企业的各项支出(如用于企业的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流动资金等)外,“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适用于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的其他各项支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并结合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节”级科目适用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凡事业单位中有专业行业会计制度的部门,可参照新的目级科目修改和调整相应的“节”级科目。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的需要,在“专用材料购置费”目级科目下设相应的节级科目。  
  请各单位按照新的“节”级科目编报财务报表和决算报表,并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们,以便修改。  
  此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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