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会[2001]2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1-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分部报告的编制和分部信息的提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现将《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1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于小旺 程晓佳
电 话:(010)68552525(带传真) 68552893
E-mail:feng.sp@mof.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会计司
邮 编:100820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应披露的内容。
2.本准则所指分部包括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企业提供分部报告是为了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评估其风险和报酬,以及从整体上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3.如果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一并提供,则只需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提供分部报告信息。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业务分部,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提供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其他业务分部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
在确定产品或劳务是否相关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①产品或劳务的性质是否类似;
②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的过程是否相关;
③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是否类似;
④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使用的方法是否相关;
⑤相关的法规环境是否类似。
(2)地区分部,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
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①经济和政治环境是否相似;
②不同地区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
③经营地点是否接近;
④是否存在与某地区相关的特定风险;
⑤外汇控制规定是否相似;
⑥潜在货币风险是否相似。
(3)报告分部,指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定义,按本准则要求应予报告的分部。
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确定
5.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报告制度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和劳务为基础,或以地区为基础,且内部管理报告单位符合本准则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定义,则企业应按内部管理报告单位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
如果企业业务单一,且只生产或提供同一品牌的系列产品或劳务,则应按各系列产品或劳务为基础确定业务分部。如果企业的经营主要限于某个地区,则应以该地区的各组成部分为基础确定地区分部。
6.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时,不应将那些在风险和报酬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产品和劳务或经营活动包含在单个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内。比如,一个业务分部不应包含在风险和报酬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产品和劳务;一个地区分部不应包含在风险和报酬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环境中的经营活动。地区分部可以是一个国家、两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组合或是一个国家内的某个区域。
7.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报告制度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和劳务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则企业应对内部管理报告单位进行评价。对于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定义的报告单位,不需再作进一步划分;对于不符合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定义的报告单位,应按产品和劳务或地区为基础作进一步划分,以确定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8.企业在确定报告分部之前,应先确定分部报告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9.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其产品和劳务的差异的影响,则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应是地区分部。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的影响,则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应是业务分部。
10.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其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所在地区差异的影响,则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应是地区分部。
11.如果企业的内部管理报告制度既不以单项产品和劳务,以及一组相关的产品和劳务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则企业应按如下原则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1)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较多地与其产品和劳务相关,则分部报告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应是业务分部,次要报告形式应是地区分部;
(2)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较多地与其经营所在的地区相关,则分部报告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应是地区分部,次要报告形式应是业务分部。
报告分部的确定
12.如果某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的,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则应将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分部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和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10%以上。
本准则所称分部收入是指,在企业利润表中列报的、可以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以及企业收入中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份额,包括该分部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以及该分部与企业内其他分部进行交易赚取的收入。
分部收入不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但分部的经营活动主要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2)该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值,占以下两项的绝对值的较大者的10%,或者10%以上:
①所有盈利分部的分部利润合计;
②所有亏损分部的分部亏损合计。
本准则所称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分部利润(亏损)应在对少数股东损益进行调整前确定。其中,分部费用是指,分部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的费用,以及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份额,包括该分部对外部客户销售产生的费用,以及该分部与企业内其他分部进行交易产生的费用。
分部费用不包括利息费用,但分部的经营活动主要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3)该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的10%,或者10%以上。
本准则所称分部资产是指,分部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或能按合理的基础分摊给该分部的那些经营资产。在确定分部资产时,应扣除相关折旧或摊销金额以及减值准备。
分部资产不包括所得税借项。如果分部利润(亏损)包括利息或股利收入,则分部资产应包括相关的应收款项、贷款、投资或其他产生收益的资产。
13.如果某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达不到本准则第12条所规定的各项重要性标准,则企业可以依次采用以下方法对其进行处理:
(1)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
(2)与一个或多个类似的、也未达到本准则第12条所规定的各项重要性标准的分部合并成一个报告分部;
(3)将其作为未归属于报告分部项目的组成分部。
14.按本准则第12条和第13条确定的报告分部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合计,如果占企业合并收入(在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为企业收入总额,下同)的比重不足75%,则应将那些没有达到本准则第12条规定的各项重要性标准的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直至该比重达到75%。
15.对前期达到本准则第12条规定的各项重要性标准而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分部,如果企业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其本期未达到相关重要性标准,仍应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16.对于本期达到本准则第12条所规定的各项重要性标准而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分部,企业应提供前期比较数据。如果无法提供,也可不提供,但应详细说明原因。
17.企业的报告分部应不超过10个。如果超过10个,则应将相似的,或相对不重要的报告分部加以合并。
18.报告分部对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如果占企业合并收入的90%,或者90%以上,则企业不需要提供分部信息。
分部会计政策
19.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那些会计政策。分部信息应根据分部会计政策编制和提供。
20.两个或多个分部共同使用的资产,只有在与其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在相关分部之间进行分摊时,才能在这些分部之间进行分摊。
披露
主要报告形式的披露
21.企业应就报告分部分别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22.企业应就主要报告形式披露如下内容:
(1)分部收入,其中,应分别披露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和与企业的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
(2)分部利润(亏损);
(3)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
(4)分部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
(5)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
(6)当期计入分部利润(亏损)中的分部费用总额,其中,折旧费、摊销费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单独披露。
本准则所称分部负债是指,分部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或按合理的基础分摊给该分部的那些经营负债;如果分部利润(亏损)包括利息费用,则分部负债应包括相关的附息债务。分部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贷项。
23.企业应列示按报告分部披露的信息和在合并会计报表或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之间的调节情况。
在列示调节情况时,分部收入应调节至企业从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包括不含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企业从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分部利润(亏损)应调节至企业经营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亏损)的相应计量结果;分部资产应调节至企业资产;分部负债应调节至企业负债。
次要报告形式的披露
24.如果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则应按本准则第25条的规定就次要报告形式进行披露。如果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则应按本准则第26条至第28条的规定就次要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25.如果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业务分部,则还应报告下列信息:
(1)对于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总额的10%,或者10%以上的每个地区,应以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从该地区的外部客户赚取的分部收入;
(2)对于其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的10%,或者10%以上的每个地区分部,应披露按资产所在地划分的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其中,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单独披露。
26.如果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地区分部,则企业还应就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总额10%,或者10%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10%以上的业务分部,披露如下信息:
(1)自外部客户的分部收入;
(2)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其中,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单独披露。
27.如果主要报告形式是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但其客户所在地不同于资产所在地,则企业应就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总额10%,或者10%以上的以客户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披露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
28.如果主要报告形式是以客户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但其资产所在地不同于客户所在地,则企业应就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或分部资产占相关合并总金额或企业总金额的10%,或者10%以上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披露按资产所在地划分的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其中,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单独披露。
其他披露
29.如果某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赚取的大部分收入由对其他分部交易形成,因而不能确定为报告分部,但它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仍占企业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收入的10%,或者10%以上,则企业应对此予以说明,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
(2)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
30.在计量和报告与其他分部的交易形成的分部收入时,分部间转移交易应以企业实际转移价格计量。企业应就转移交易披露如下内容:
(1)分部间转移交易的类别;
(2)转移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在本期的变化情况;
(3)转移价格与相关市场价格存在重大差异的说明;
(4)转移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5)转移交易对分部利润(亏损)的影响。
31.对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如果影响重大,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予以披露。如果可行,还应对前期分部信息予以重述。如果企业改变其分部的分类,则应在改变分部的当年根据改变后的基础报告分部的数据。
32.企业应就主要和次要报告形式,说明包括在每个报告业务分部中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同时披露每个报告地区分部的构成情况。
衔接办法
33.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披露分部报告信息时,无须提供可比数据。
附则
34.本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2000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将分部报告作为会计报表附表的组成部分,并对如何编制分部报告作了初步规定。这些规定涉及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定义、报告分部的确定、分部报告的内容等。为了更系统、全面地对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应提供的信息进行规范,以便更好地规范企业的分部报告实务,我们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稿")。
二、关于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基础
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基础涉及的问题是,分部报告信息是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还是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对此,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既要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还要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提供。第二种做法是,仅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比如,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如果一份财务报告既包括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包括母公司或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则分部报告信息只需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列报。当然,如果子公司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则它应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分部信息。美国会计准则也有类似规定。本稿认为,虽然分部报告信息对于从整体上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非常必要,但当母公司的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一并提供时,无论基于成本效益原则,还是从消除信息重复的角度考虑,以合并报表为基础提供分部报告信息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再按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提供分部报告信息。至于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子公司,由于其个别财务报表需要对外独立公布,自然需要提供分部报告信息,因而本稿未对此作特别说明。
三、关于分部划分的基础
确定分部划分的基础主要取决于分部报告的目标。如果分部报告的目标是提供不同产品和劳务以及企业经营所在不同地区的信息,那么其分部划分的基础通常就是按产品或劳务以及地区为基础划分。如前所述,本稿认为分部报告的目标应是提供不同产品和劳务以及企业经营所在不同地区的信息,从而建议按产品或劳务以及地区为基础划分分部。
四、关于业务分部的确定
按产品和劳务为基础提供分部报告信息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将各单项产品或劳务按所在"行业"进行归类,在此基础上提供产品或劳务的信息。1977年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原第14号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目前,中国证监会的披露要求采用的也基本是这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好操作,不足之处在于:一是"行业"的具体含义不好界定,以致于在实务中因理解不同,有可能造成企业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时出现随意性;同时,还可能出现同一分部内包括在风险和报酬方面存在较大差别的不同产品或劳务,这违背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初衷;二是某些企业有可能认为其只在一个"行业"内经营而不对外披露任何分部报告信息。
第二种做法是,依据企业内部产品或劳务管理构架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美国会计准则采用的就是这种做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企业通常可以依据内部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的数据为基础提供分部报告信息,使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更直观地了解企业内部管理的情况,比仅为外部报告目的编制的报表提供的信息更有价值;但这种方法也有明显不足,即采用这种方法有可能出现在一个分部内包括在风险和报酬方法存在较大差别的不同产品或劳务。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也基本采用了这种方法,但与美国会计准则仍有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特别指明,企业内部管理报告制度应作为确定业务分部的"起点",但若因此出现一个业务分部中包括在风险和报酬方面具有较大差异的产品或劳务时,应将其分拆。
本稿认为,业务分部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将来易于提供分部报告信息,同时还要考虑分部报告信息的有用性以及分部报告的目标。为此,本稿认为,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以企业向管理层报告的内部构架为基础,同时还须考虑产品或劳务所隐含的风险和报酬因素。
五、关于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目前,关于分部报告信息的报告形式主要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不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要求企业对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披露同样详细的分部报告信息。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披露的分部报告信息详细而充分,不足之处是由于要求披露过细的信息,可能增加企业提供信息的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原第14号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第二种做法是,分别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要求企业对主要报告形式披露详细的分部报告信息,而对次要报告形式披露相对简略的分部报告信息。这种做法的优点是,通过强调主要报告形式,也就突出了企业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所在,有利于提高分部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足之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为强调主要报告形式,而有可能忽视某些风险的披露。现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此外,还有德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采用的也是这种做法。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的概念,但从其规定上看,还是间接地要求分清主次来报告分部报告信息。比如,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经营分部"的详细信息,之后还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产品和劳务以及有关地区的补充信息。
本稿认为,如果不分主次提供分部报告信息,一方面不能突出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从而可能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另一方面还可能增加企业的提供信息的成本。为此,本稿建议按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报告分部报告信息。
六、关于报告分部
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定义,强调的是风险和报酬因素,没有考虑重要性因素。对于那些生产或提供风险和报酬大不相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企业,可能会有数量较多的符合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定义的分部。如果就此要求企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则显不出重要性来,披露的信息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也没有意义。因此,需要对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定义的分部进行筛选,确定哪些是重要的,从而应对外披露。这些符合重要性标准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就是应予报告的分部,简称为"报告分部"。
要确定报告分部,首先需要确定重要性标准。从国际会计准则和一些主要国家会计准则的做法看,通常都是从分部收入、分部成果、分部资产等因素来定出重要性标准。比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某一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从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得的,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则应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1)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额和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总额的10%或10%以上;(2)其分部经营成果不论是盈是亏,均为占所有盈利分部合并经营成果或所有亏损分部合并经营成果的10%或10%以上,视哪一个绝对金额更大来定;(3)其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总额的10%或10%以上。德国会计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有相同的规定。美国会计准则虽然没有采用报告分部的概念,但要求企业单独报告达到特定临界值的经营分部的信息。其中所指的"特定临界值"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10%标准"是一致的。应当说,"10%标准"具有主观性,但却是约定俗成的判断报告分部的标准。为此,本稿拟采用这些标准来确定报告分部。
七、关于分部收入的定义
分部收入信息是分部报告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参考因素。一般来说,分部收入是指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以及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划归该分部的收入,包括该分部与同企业的其他分部进行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分部收入是指在企业收益表中报告的、可以直接归属于某一分部的收入,以及企业收入中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相关部分,不论这些收入是从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还是从与同企业的其他分部的交易中赚取的"。美国会计准则没有特别地对分部收入下定义,但从其披露要求看,其所指的"经营分部收入"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分部收入概念相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基本一致。
问题在于,分部收入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对于那些直接可以归属于特定分部的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或按合理基础分摊于该分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自然应将其包括在分部收入;而对有些项目,比如非常收益、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等,是否应包括在分部收入中,则存在不同看法。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非常收益。有观点认为,非常收益是企业利润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应将其直接归属于或分摊计入分部收入;也有观点认为,分部收入是建立在收入概念基础之上的。既然收入不包括非常收益,分部收入也不应包括非常收益。国际会计准则虽然认同后一种观点,但未阐明相关的理由。本稿认为,非常收益不是产生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而属于预期不会频繁发生或者不会有规则地发生的事项或交易形成的收益。在评价企业以往的业绩时,虽然非常收益是有用的,却有可能歪曲分部经营的趋势,因此,宜将非常收益排除在分部收入之外作单独披露。
(2)利息和股利收入。有观点认为,利息和股利收入应分摊至分部收入;也有观点认为,利息和股利收入应排除在分部收入以外。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是,原则上分部收入不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除非相关分部本身就是金融性质的。本稿认为,分部收入信息意在反映分部经营业绩,即分部日常活动的情况,与利息和股利收入相对应的投资活动,通常是企业层次上的日常活动而非某个分部层次上的活动,因此利息和股利收入不应包括在分部收入中。但是,如果某分部的日常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涉及资产的出借或投资活动,则说明该分部的经营主要是金融性质的,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银行、保险、租赁、证券公司。此时,利息和股利收入应作为分部收入的组成部分。
同样的道理,除非分部的经营是金融性质的,出售投资形成的利得也不属于分部收入的范围。
(3)权益法核算投资时期末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从收入定义分析,收入是"总额"概念,而投资企业期末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净额"概念,因此将其计入分部收入作为总额反映是不合适的。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将其有条件地包括在分部收入中。主要原因在于,从概念上讲,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对收益的定义似乎包括(至少没有排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时期末确认的投资收益;其次,会计实务中,有些公司在其合并利润表中是将这类投资收益包括在收入中报告的。顾及各方意见,国际会计准则只好有条件将其包括在分部收入中,即"只有当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合营或其他投资中的损益份额包括在合并收入或企业总收入中时,这些损益才包括在分部收入中"。本稿认为,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期末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应包括在分部收入中。主要理由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通常是企业在总体投资策略框架下从公司层次上进行的。即使投资决策是在分部层次上作出的,权益法核算取得的收益,也是按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中所占份额确定的,因而不符合收入的定义。
(4)企业在按比例合并的共同控制实体的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共同控制实体是一种涉及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的合营。国际上,合营者对于共同控制实体的核算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权益法,二是比例合并。其中,比例合并用得比较多。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推荐的方法就是比例合并。它是一种会计和报告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合营者将其在共同控制实体的各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中所占份额与自身财务报表的类似项目进行合并,或在自身财务报表中作为单独项目列示。企业在按比例合并的共同控制实体的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是否应计入分部收入,取决于比例合并的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因为允许比例合并,因而要求相关的收入计入分部收入。美国会计准则除有时允许在石油和不动产行业使用比例合并外,禁止使用比例合并。在我国,对共同控制实体的核算是否可以采用比例合并,没有明确;此外,从1999年10月"G4+1"公布的研究报告《在合营和类似协议中的权益的报告》看,发展趋势是比例合并将予禁止。为此,企业在按比例合并的共同控制实体的收入中所占份额是否计入分部收入,本稿暂不涉及。
八、关于分部费用的定义
分部费用和分部收入是确定分部利润(亏损)的基础。为保持一致性,本稿将分部费用定义为"某分部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的费用,以及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份额,包括该分部对外部客户的销售产生的费用,以及该分部与企业内其他分部进行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同样地,非常损失、利息(指债券利息)和投资出售形成的损失(本身属于金融性质的分部除外)、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亏损份额等,都不计入分部费用。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所得税费用、管理费用等是否应计入分部费用。
(1)所得税费用。通常来讲,所得税费用是对公司整体而非公司内部的某个分部而言的,因此,不宜将其计入分部费用。如果将公司所得税费用分摊于不同分部,其分摊的基础必然带有随意性,从而影响分部利润(亏损)的可靠性。为此,本稿认为,所得税费用不应计入分部费用。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
(2)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总部层次上发生的、与整个企业有关的费用,因而不宜将其分摊计入分部费用。国际会计准则没有特别地用"管理费用"来概括在企业层次上发生、与整个企业有关的费用,而是泛泛地指出,一般行政费用、总部的费用以及其他在企业层次上形成的、与整个企业有关的费用不应计入分部费用。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是与分部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费用,因此宜将其计入分部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由于筹资活动通常也是企业总体计划的活动,因此财务费用也不宜分摊计入分部费用。总之,本稿认为,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能计入分部费用,但营业费用应计入分部费用。发生的营业费用有的可以直接计入,有的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
九、关于分部会计政策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分部报告时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国际会计准则对分部会计政策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要求企业在编制分部报告时,采用编制和提供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或个别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美国会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要求。正因为如此,不同的美国企业所编制的分部报告可能不具可比性。本稿认为,企业在编制分部报告时,应依据合并会计报表和个别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原因在于:企业用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个别报表的会计政策,通常可以认为是企业对外报告时采用的最恰当的会计政策;既然分部报告信息可以认为是将企业总体财务信息"分拆"形成的,那么编制分部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个别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
财政部
2001年11月2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