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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综[200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即在收费许可证上将有关项目注明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附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doc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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