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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府办[2002]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20 | 生效日期:2002-02-20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独立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严肃查处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后,省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除省政府批准的涉及省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以外,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市、县由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制,由各级政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印发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72号)中有关省属劣势企业实施关闭、破产、转制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由省属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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