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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2]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07 生效日期:2002-02-07
 

自治区环保局,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做好我区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交纳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含贮存费、长期管理费、运输费、容器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由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收取,各地环保部门均无权收取,也不得设立相关收费项目。全区各单位产生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送自治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集中收贮,统一管理,并一次性交清废物收贮费用。

  四、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用上缴自治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制定的收费标准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由收费单位将试行情况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核并下达正式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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