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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2]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2002-02-19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实行验枪收费标准的函》(桂公函[2001]111号)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0]107号)规定的验枪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对加强我区枪弹痕迹档案的管理,打击涉枪暴力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促进作用。考虑到验枪和枪弹痕迹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正式下达我区验枪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公安部门在检验枪支时,向枪支的拥有单位或个人收取验枪费每支50元。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取与验枪有关的枪弹痕迹建档等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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