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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抽查部分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1]25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1-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进一步加大对各类金融企业特别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经研究,决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你省金融企业进行财务抽查。现将此次财务抽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务抽查的方式:对你省金融企业的财务抽查,采取由你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的方法进行。具体为:由你厅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选择5家金融企业,委托你厅推荐的中介机构(具体名单见附表,下同)组成财务抽查小组独立进行检查审计,并负责监督检查及处理工作。
二、财务抽查时间范围为2000年度,必要时延伸到以前年度。
三、财务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如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固定资产购建(含融资租赁)、管理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基础管理情况等。
四、此次财务抽查工作要求在2002年3月底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你厅负责安排。
五、本次财务抽查的费用由我部按每检查1家金融企业支付20万元检查经费专项安排,检查5家金融企业共需检查经费100万元,由我部通过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专户”直接拨付到你省负责此次金融检查的中介机构。
附件:进行金融机构财务抽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略)
财政部
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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