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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1]25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1-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交通银行,华夏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公司,广东证券有限责仟公司,西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严肃财经纪律,我部决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2001年第三批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抽查工作。现将此次财务抽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财务抽查时间范围为2000年度,必要时延伸到以前年度。
二、财务抽查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含融资租赁)和管理情况及会计基础管理情况等。具体检查范围如下:
(一)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各有关证券公司本部及若干家营业部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各分行、保险公司的检查,包括分行、保险公司本级及其所属的有关分支机构。
三、财务抽查的政策依据为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税收、会计规章。
四、财务抽查的方式:由我部委托中介机构组成财务抽查小组独立进行检查审计,并由我部派专人带队进点。
五、财务抽查从2001年11月下旬开始,2001年12月底以前结束。
请你单位做好接受财务检查的各项准备,并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本次财务抽查的费用由我部专项核拨,各被抽查单位不得向抽查小组支付任何费用。
附件:2001年第三批金融机构财务抽查安排表(略)
财政部
20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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