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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综[2001]7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0-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年1月21日起延长到2004年1月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盐业企业从其他正常资金渠道解决。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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