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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科政发[2001]6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以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利用科技知识和市场经验提供咨询服务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所等(不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直接参与服务对象转化过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  
  3.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科技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2.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为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年度业务收入应占其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三、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到所在地区、县科委申报,区、县科委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科委,市科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同时将确认名单交“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四、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确认申请表;  
  2.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3.为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服务的合同书及收入证明;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六、由市科委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支持资金。

  七、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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