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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13 | 生效日期:2001-11-13 |
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现代城业主委员会提出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章程要求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须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完成。此类委托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提出物业管理专项审计申请,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二、开发商提供物业管理公司的开办费是否审计的问题,应由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决定。
三、按照京房地物字〔1997〕485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仅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本市尚无对管理费和采暖费进行监管的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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