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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发[2001]2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本市范围内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提购进棉花进项税额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
二、各分局应对申请补请购进棉花进项税额的企业,在200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棉花购进以及进项税额的计提情况认真审查,及时审批并通知企业补提进项税额。
三、各局应对批准补提的进项税额单独进行统计,于2001年12月15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提购进棉花进项税申请(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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