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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停止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国库[2001]22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16 | 生效日期:2001-12-01 |
市级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京财综〔2001〕333号文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1年4月20日起使用新的票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同时停止使用原《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但目前仍然有部分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缴纳预算外资金,给行政事业性收费核算造成影响。
现重申:从2001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如继续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缴纳预算外资金,银行将拒绝受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的单位自负。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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