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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停止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国库[2001]22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16 生效日期:2001-12-01
 

市级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京财综〔2001〕333号文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1年4月20日起使用新的票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同时停止使用原《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但目前仍然有部分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缴纳预算外资金,给行政事业性收费核算造成影响。
  现重申:从2001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如继续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缴纳预算外资金,银行将拒绝受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的单位自负。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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