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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1]3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25 | 生效日期:2001-10-25 |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财会[2001]898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综[2001]4号)精神,并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核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包括报名费、考试考务费等)。对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颁发从业资格证书时,同意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考试费的支出应按照“以考养考、专款专用原则,全部用于考试考务。具体分成比例为:省财政厅10元,用于考试命题、试卷印刷、阅卷等项开支;市、县20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考务等项开支。
三、以上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加收任何其它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到期另行核定。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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