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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法[2001]10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5 | 生效日期:2001-11-05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免。
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契税。此文下发前至2001年1月1日期间已征的契税,应按规定予以退税。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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