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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地税发[2002]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2-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财综[2001]9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后,有关税收和专用发票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应持有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输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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