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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纤维类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综[2002]14号、苏价费[2002]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08 生效日期:2002-03-10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纤维、电动工具及配件、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苏质技监计发[2002]34号)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现核定有关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见附表)。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超过50%。电动工具及配件、摩托车检验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检验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接文后,请各级质检机构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本函自2002年3月10日起执行。

附表:纤维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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