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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收费标准的更正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1]8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12 | 生效日期:2001-12-12 |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774号)中第(二)条以金代劳收费标准三第4款:“小规模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每月某单位或每个铺面(固定摊位)收费,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0元;万州区、涪陵区5元;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元。”更正为:“小规模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每月每个铺面(固定摊位)收费,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0元;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5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元。”其他收费标准仍按渝价(2001)774号文件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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