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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1]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2001-11-01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报批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项目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的复函》(辽财综字[2001]658号)的规定,现将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为50元/人次,其中医疗机构采血费为8元/人次。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检验强制收费。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即2001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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