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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行政法制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28 | 生效日期:2001-12-15 |
各市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建设行政法制统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建设行政法制统计工作规定
辽宁省建设行政法制统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行政法制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及时的掌握建设行政法制工作现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建设部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宁省建设行政法制工作统计报表包括:
(一) 行政处罚统计报表;
(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
(三)行政应诉统计报表;
(四)建设法律服务与立法情况统计表;
(五)建设系统普法情况统计表。
第三条 建设行政法制统计报表每年报送两次。七月十五日前报送上半年报表;一月十五日前报送上一年全年报表。年报时要附有统计分析和研究,总结建设行政法制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为改进本地区、本单位的建设法制工作服务。
第四条 建设行政法制统计以委、局、办为单位报送(包括各市的委、办、局及直属机构和本行业各县区的情况)。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建设法制统计工作,加强建设法制统计队伍建设。
第五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建设法制统计工作的质量,保证统计报表的及时、真实、准确。
第六条 建设法制统计工作作为建设法制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建设法制统计工作不合格的单位,不能评为建设法制先进单位。
第七条 要定期对优秀建设法制统计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不报送或不及时报送建设法制统计报表,以及填表不准确、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发布的《辽宁建设法制统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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