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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财预字[2001]第7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执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对未列入名单的,继续照章征收营业税。 
  2、对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文件下发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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